保險對象因處方箋或藥品遺失、毀損,就醫重複領取相同藥品,自即日起健保署不予給付

一、依據健保署104年9月16日健保醫字第1040033701號函辦理。

二、基於保險公平給付及不重複給付之原則,賦予保險對象善盡保管處方箋、藥品之責,保險對象『領藥』後,因處方箋或藥品遺失(毀損),再就醫重複領取之藥品,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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